中国矿业大学协同创新中心财务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魏聪发布时间:2017-11-07浏览次数:16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学校组建并申请认定各级以高校为实施主体,积极吸纳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际创新力量参与的协同创新中心。为规范和加强协同创新中心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单独核算”的财务运行机制,设立独立的账户,由组建高校集中代管。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重点支持,长效机制。按照协同创新中心科学研究的规律,寻求科研院所、企业和政府等各方面的支持,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同时争取国家财政资金的稳定支持,推动建立有利于协同创新中心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
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对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企事业单位的创新型专项经费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协同创新中心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协同创新中心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专项经费按来源不同分类管理
(一)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按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占用或挪用。主要用于支持本中心在基础设施、研发平台、仪器装备、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日常运转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二)其他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支付给协同创新中心、为完成创新项目而支助的项目经费,由协同创新中心财务管理部门按合同或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在完成合同任务所需开支的范围内据实列支。主要用于完成创新项目的研发成本、人员工资、技术创新、专利维持、高访学者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协同创新中心直接使用或与协同创新中心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费和仪器设备费支出,财政部、教育部、地方政府支持的项目研发经费支出,企事业单位支持的项目研发经费支出等。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协同创新中心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福利、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
(二)基本科研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协同创新中心,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以上(一)(二)(三)款所列支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拨付给协同创新中心的引导性或奖励性专项资金。
(四)财政部、教育部、政府支持的专门用于项目研究的经费支出项目研究经费支出是指相关部委及政府委托协同创新中心围绕主要项目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的创新性系统性研究、科学开发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管理费等。
(五)企事业单位支持的项目研究和开发经费支出企事业单位支持的研究开发经费是指企业委托协同创新中心,依靠中心的科研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和设备优势完成企业委托的科学研究和开发项目,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的开发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管理费等。以上(四)(五)款所列示的经费来源是协同创新中心的主要经费来源。利用协同创新中心创新的管理模式,集中学科、技术、人才等优势,进行高组织的科学研究活动,寻求企事业单位的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完成技术创新、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任务。
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工资福利、绩效工资和劳务费的开支
(一)协同创新中心取得的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经费中可以列支中心人员的工资和相关福利支出,按协同创新中心人事和薪酬管理办法据实开支;列支的绩效工资按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办法和项目任务、成果绩效进行考核和发放;协同创新中心在研的高级访问学者的工资和相关福利支出,按协同创新中心人事及薪酬管理办法列支。
(二)协同创新中心取得的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拨付的专项项目的研究经费,预算中允许发放的劳务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在开展相关工作中支付给相关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三)协同创新中心取得的企事业单位支付的专项项目的研究经费,允许发放的劳务费是指为完成所受托项目的合同和任务,项目中必须支付的临时聘用人员、学生、其他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第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
(一)协同创新中心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中国矿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协同创新中心会议费的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三)协同创新中心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除中央财政支持的研究项目有预算规定的外,为完成中心的工作任务可适当高于一般标准。
(四)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究项目资金的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专项经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取得的企业支付的项目经费,应当按国家税法要求缴纳各种税金。符合国家税收减免政策规定的,由协同创新中心办理税收减免事项。
第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项目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的管理
(一)财政部、教育部、政府支持的开放运行费、开放课题费、设备专项费用等引导性或奖励性专项资金不得提取管理费。
(二)财政部、教育部、政府、企事业单位等支持的项目资金,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的列支比例按《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执行。但协同创新中心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
第三章预算和执行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教育部、政府支持的经费若为国库经费管理的,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部、教育部、政府支持的项目专项经费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原渠道报经财政部、教育部批准。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资产的管理
(一)使用中央财政、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拨付的经费而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学校统一管理,拨付协同创新中心使用。
(二)使用委托单位自有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委托单位所有;由委托单位和协同创新中心共同开发完成的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属双方共同所有利益共享。
(三)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当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等相关要求,加强对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财政部、科技部通报。
第十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按《中国矿业大学协同创新中心考核与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项目和专项进行评价,按照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中心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若涉及中央和政府经费的,有关情况应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经费报销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协同创新中心经费按不同经费性质实行责任人负责制,负责人对报销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经费开支需由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符合国家及财务报销规定。
(二)财政部、教育部、政府拨付的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运行经费,由协同创新中心主任负责;财政部、教育部、政府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人负责;企事业单位等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人负责。
(三)协同创新中心经费实行大额资金管理规定,单笔开支在人民币2  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超过20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和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双签。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