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协同创新中心国际协同管理办法

发布者:魏聪发布时间:2017-11-07浏览次数:7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服务学校各级协同创新中心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国际协同工作,实现建设国际有重大影响的协同创新平台、深度开展国际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合作、培养国际水平的创新人才、吸引更多高层次外国专家到协同创新中心工作的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际协同以高水平人才引进和交流为切入点,以来华访问学者制度建立和国外专家引进创新为突破口,高质量开展科技项目和人才培养项目合作,积极寻求国际机构合作;国际协同遵循以岗位需求为导向,以国际科技研发项目为纽带,以国际高水平专家引进为核心,以国际教育与科研平台为依托,以相关学科领域国际高水平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为目标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在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的领导下,学术委员会与协同创新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国际协同工作,主要包括: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国际人才来华访问制度、外国专家引进政策和出国学术交流规定;
(二)开展国际教育协同项目的国际师资引进,国际课程的落实,国际实习的外事管理,国际学位的协议管理、认证和监督等工作;
(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协同的立项组织、过程协调、经费使用监管与成果评价工作。
第二章国际人才协同
第一节 来华访问学者
第四条 接收来华访问学者是协同创新中心探索柔性国外引智的重要举措,其目的是汇聚有创新潜力的国外人才,提升协同创新中心国际学术交流的水平,密切国内外学者的学术合作关系,扩大协同创新中心的国际影响力。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编制5年期访问学者规划,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访问学者规划的审定;根据规划和创新团队研究工作需要,办公室制订和发布接收来华访问学者年度计划(含访问学者奖学金计划额度),发布年度计划的时间为前一年12月份。
第六条 访问学者分高级访问学者和普通访问学者两类,访学期分为3个月、6个月、产2个月三种,访学期结束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优先接收和引进本中心主干学科领域的访问学者。
第八条访问学者申请人条件:高级访问学者需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年龄在50岁以下且身体健康;普通访问学者需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年龄在40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第九条 接收访问学者提交访学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4月30日,审批结果通知截止时间为6月1  0日。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所联系的协同创新中心合作教授或直接向协同创新中心办公室递交申请信和个人简历,直接递交者需附同行专家推荐信;
(二)办公室与合作教授沟通联系并负责基本条件审核,合作教授负责学术背景审核;
(三)审核通过,合作教授与申请人联系确定访问学者工作计划;
(四)合作教授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书面提出同意接收意见,并附合作教授所在创新团队首席科学家签署同意的访问学者访学工作计划;
(五)办公室将接收函报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审批签字;
(六)办公室将正式接收函一式两份寄送申请人;
(七)申请人确认接收函并签字后,一份保留用于签证,一份在收到接收函20日内寄回办公室;
(八)未通过审核者或未达成访问学者访学工作计划者或访问学者访学工作计划未被首席科学家同意者或未经中心审批通过者,将收到办公室发出的不能接收的电子邮件通知,未按要求返回亲笔签字接收函者将被拒绝报到。
第十条 接收访问学者的合作教授负责访问学者访学工作计划的执行落实,与之开展有效的合作研究,协调其访学期的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访问学者在访学期要按约定的访学工作计划从事合作科学研究和开展学术活动,满足协同创新中心和创新团队对访问学者的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接收访问学者的创新团队有义务为访问学者与合作教授开展合作研究、完成访学计划提供工作条件,并视访问学者为创新团队的成员允许其参加非涉密的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访问学者的到访、访间和离访的日常管理和访问学者奖学金管理,日常管理包括到访和离访手续办理、访间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协调服务。
第十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将为部分访问学者提供访问学者奖学金,访问学者奖学金按资助额度分级发放,是否给予及奖学金资助类级根据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工作需要确定。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在访学申请信中可提出访问学者奖学金申请;
(二)接收访问学者的合作教授和所在创新团队首席科学家在提交和签署同意接收意见时,对于同时申请访问学者奖学金者,要注明是否同意给予奖学金资助及额度;
(三)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
(四)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参考合作教授和首席科学家意见,办公室提出拟资助人员名单;
(五)报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审批后,办公室将在接收函注明是否给予奖学金资助及额度;
(六)访问学者到访后,将按月发放给本人。
第十五条 创新团队为访问学者提供的主要工作条件包括工作用房、实验仪器设备、研究费用、文献信息、工作计算机等;协同创新中心可为访问学者提供公寓租住,访问学者需按规定缴纳房租、水电、物业费等发生费用。
第十六条 访问学者提前离访或延期访学至少需提前1个月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合作教授、首席科学家签署意见后报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审批,获批者正常办理离访和延期手续;未经同意违反约定提前离访,如造成协同创新中心损失,将诉诸法律解决;访问学者访学期间如出现触犯中国法律、违反相关规定、违背学术道德等问题,协同创新中心将终止其访学,以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节国外专家引进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专家的学术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与国内上岗人员趋同化管理,设岗数量由各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确定。
第十八条 引进的国外专家应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特别优秀人才可放宽到6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9个月。
第十九条 学术水平满足岗位需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和学术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在矿业领域具有重要国际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协同创新中心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十条 全球发布岗位需求,采取国外专家自荐和国际知名专家推荐或国际机构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初步遴选拟引进国外专家,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各协同创新中心办公室和学术委员会正式申报。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人选的学术背景调查,一并将调查结果报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并报各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根据理事会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外国专家引进的相关规定,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第二十五条 创新团队要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被引进外国专家要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学术委员会岗位设置的要求,工作合同中要明确项目任务和具体工作内容。
第二十六条 国外专家与国内专家的聘期与任期绩效评价办法相同,详见《中国矿业大学协同创新中心人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团队和办公室负责外国专家的工作状态年度评价,如发现聘用专家无法履行岗位职责或存在严重学术道德问题,可向学术委员会提出辞退申请,学术委员会认定后报理事会批准,按合同约定辞退,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 薪酬按协同创新中心同学术岗位科技人员标准,实行年薪制,分9个月发放;每年有3个月学术假,学术假期间完成岗位职责以外工作的,假期薪酬另行商定;如聘用合同终止,薪酬停发,配套支持停止。
第二十九条 受聘外国专家可以租住协同创新中心提供的外国专家公寓,引进的外国专家在出入境、居留、医疗、保险、购房、纳税等方面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节出国学术交流
第三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出国学术交流费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国内受聘专家出国学术交流的次数、层次、效果将纳入任期学术评价指标体系。
第三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受聘国内专家每年至少开展1次高层次的国外学术交流,高层次国外学术交流形式主要有:参加本领域有影响的国际学术组织或机构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访问本领域国际知名大学或学术机构、与本领域国际知名教授开展短期境外合作研究。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专家出国学术交流的审批和护照签证办理,拟出访专家至少在出访前1个月办理审批手续。具体程序:出访专家收到国外学术机构或学术组织的邀请函后,填报协同创新中心专家出国学术交流审批表;创新团队首席科学家审批签字;交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字;办公室报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审批签字;办公室将审批表报相关省级外事办公室备案并办理因公护照和出访国领事馆签证。
第三十三条 出访专家回国后,2周内向办公室提交出国学术交流总结报告,同时将因公护照交办公室保管;办公室审核并出具办公室主任签字的出访任务完成证明;携出访任务完成证明,经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审批签字,按协同创新中心财务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销出国费用。
第三章国际教育协同
第一节国际师资
第三十四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实施卓越采矿工程师培养计划,培养具有国际视野、了解国际矿业工程学科前沿、具备国际交流能力和创新思维的优秀人才,协同创新中心将积极引进国际师资讲授部分主干课程。
第三十五条 国际师资引进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受聘长期(至少一个聘期)到协同创新中心从事科学研究的外国专家,在保证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可承担教学任务(兼职授课);其二是受聘授课期到协同创新中心开展教学工作的国外专家,即专门聘请国外专家来协同创新中心讲授某门主干课程(专职授课)。
第三十六条专职授课外国专家由协同创新中心创新团队首席科学家推荐,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才培养的副主任审批,办公室负责外国专家学术背景审查、外国专家联系及签约等事宜;兼职授课外国专家由协同创新中心创新团队首席科学家推荐即可。
第三十七条 专职外国授课专家在约定的授课期来协同创新中心相对集中时间授课,协同创新中心为授课教师无偿提供外国专家公寓使用、往返机票和授课期健康保险,工作报酬按授课学时结算,每学时结算标准为6  000元,按周支付。
第三十八条 兼职外国专家授课可按专家时间安排相对集中时间授课或学期内分散时向授课,在年薪以外,授课工作报酬按授课学时结算,每学时结算标准为2000元。
第二节国际课程
第三十九条 国际课程是指用外语授课、外国专家讲授的卓越采矿工程师培养计划中的主干课程,具体课程详见《中国矿业大学协同创新中心卓越采矿工程师培养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国际课程的实施方法以外国专家到协同创新中心授课为主,以国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远程授课为补充。
第三节国外实习
第四十一条 根据《协同创新中心人才培养实施办法》关于卓越采矿工程师培养计划的实习环节安排,协同创新中心组织学生开展国外实习。
第四十二条协同创新中心办公室负责学生国外实习的联系管理,利用依托高校的国际教育合作平台,组织学生到国外大学、研究机构开展实习,并作为培养的重要环节计入学分。
第四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卓越采矿工程师培养的学生国外实习费用主要由协同创新中心负担,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和相关培训费,生活费由参加实习的学生个人负担。
第四节国际学位
第四十四条 依托已有的与国外大学的校际合作办学项目,积极与世界综合排名前200强或相关专业学科排名前50强的高校、科研院所建立高水平人才培养合作关系,特别是中外双学位教育项目,服务于卓越采矿工程师的培养。
第四十五条 针对卓越采矿工程师培养,协同创新中心与国外高校积极开展本科阶段(前4年)3+1模式或2+2模式的教育合作项目,课程共设,学分互认,将学生派出到海外高校完成1年或2年学习任务,学习课程和取得学分符合依托高校和国外高校申请学士学位要求,可申请和获得依托高校与国外合作高校双方颁发的毕业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在卓越采矿工程师培养的专业型硕士培养阶段(后2年),协同创新中心积极探索与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硕士起点的专业型硕士联合培养项目,实现培养计划、课程和学分互认,将学生派出到海外高校完成1年课程学习任务,学习课程和取得学分符合依托高校和国外高校申请硕士学位要求,可申请获得依托高校与国外合作高校双方颁发的毕业和硕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部分获得依托高校与国外合作高校双方硕士学位的卓越采矿工程师培养项目毕业生,可直接申请并遴选进入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研究生阶段学习。博士学习期间全部采用按中外联合培养模式,学习课程和取得学分符合依托高校与国外合作高校双方硕士学位的卓越采矿工程师培养项目和国外高校申请博士学位要求,可申请和获得依托高校与国外合作高校双方颁发的毕业和博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国际科学研究协同
第一节国际合作平台
第四十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整合依托高校各类国际合作平台资源,加强内涵建设。充分发挥已有国际合作交流平台作用,积极推进国际合作交流新平台建设。第四十九条积极发挥协同创新中心国际合作平台的科学研究合作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定期开展理事会、学术年会,不定期开展学术互访,中外专家合作申请承担国家、企业和协同创新中心的国际合作项目等有效方式推进协同创新中心与国际学术机构和组织的深度合作。
第二节国际合作项目
第五十条 自设国际合作项目任务由协同创新中心的共建企业提出需求,创新团队首席科学家作为项目负责人,国际合作平台所属中外专家联合申请,学术委员会审定并提出立项资助建议,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批准,办公室下达项目任务书。
第五十一条 自设国际合作项目经费由两部分组成,由协同创新中心的国家财政拨款支付项目研究经费,由协同创新中心的共建企业承担项目工程费用。
第五十二条 自设国际合作项目要求由创新团队首席科学家负责组织实施,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项目成果评价工作。
第五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鼓励和支持国际合作平台所属中外专家联合申请国家科技部国际合作项目、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项目、国际组织或机构资助的国际合作项目。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