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全面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及推进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紧跟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进程,结合学校各级协同创新中心人事管理、科研组织、人才培养、国际交流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考核与评价机制的创新,大力倡导“质量与贡献是协同创新中心创建的灵魂’’,建立以成果质量、水平、科学贡献、社会价值及发展前景为导向的科技评价体系,建立以目标管理、质量考核和绩效评价为导向的人员考核体系,建立以国际视野宽广、基础素养扎实、实践能力超群为特征的卓越采矿工程师培育体系。
第三条 遵循“目标导向、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考核与评价原则,考评体系必须有利于科技创新氛围的营造,有利于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科技团队协同效应及长期效应的发挥,有利于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提升,有利于优秀人才的发现和培育。
第二章机构、岗位和人员评价
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总体评价围绕协同创新中心设立的各项目标与任务,通过实施目标管理和阶段性评估,建立年度报告和周期评估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年度检查以自查为主,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理事会提交《协同创新中心年度发展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协同创新中心应提前做好第三方周期评估准备工作。
第五条 岗位分类及考核内容
协同创新中心设立主任、副主任、首席科学家、特聘研究员、学术骨干和辅助人员等岗位,根据选聘条件与岗位职责,各岗位考核内容为:
(一)主任
对协同创新中心工作负总责,由理事会统一组织考评,主要依据包括:
1、任期内协同创新中心的总体运转情况及成效;
2、协同创新中心预定目标的总体完成情况;
3、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价的结果。
(二)副主任
协助主任对分管工作直接负责,由主任对其提出考评意见报理事会审核,主要依据包括:
1、对分管工作的履职情况;
2、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价中相关分项指标情况;
3、对主任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情况。
(三)首席科学家(所长)
对团队工作负首要责任,以团队业绩为准,由学术委员会提出考评意见报理事会审核,主要依据包括:
1、按照预定目标在相关领域取得的进展与突破;
2、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价中所在团队的贡献;
3、团队与协同创新中心其他团队、外部同行团队比较的表现和排序;
4、团队的科研组织化程度及后备人才的培养情况等。
(四)特聘研究员和学术骨干
由所在团队的首席科学家提出考评意见报理事会审核;主要依据包括:
1、对团队所赋予研究任务的完成情况;
2、研究成果的质量和影响力评价;
3、在团队中作用和价值的发挥情况。
(五)其他管理和辅助人员
依据岗位职责,以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为标准,根据层层负责、分级考核原则予以评定。
第六条岗位与人员考核方式
(一)考核形式
聘期考核与年度考察相结合,以聘期考核为主,年度考察为辅。围绕协同创新中心目标和岗位设置情况,内部与外部、团队与个体相结合的综合考核与评价方式。
1、年度考察
每年12月2 0日前,每位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负责人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报协同创新中心备案。首席科学家直接向主任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向学术委员会作学术述职。年度考察不定级别。
2、聘期考核
人员聘期为4年,采取聘期内2+2分段式考核,聘期满两年进行中期考核,满四年进行聘期考核。工作业绩以期满考核为主,中期考核不定等级,但应据此对进展明显迟缓的团队和个体进行督促和诫勉。
(二)考核等级
期满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指超目标完成任务;“合格”指基本按预定目标完成任务;“不合格”指未完成主要任务。协同创新中心层面的主要考核对象为主任、副主任和首席科学家,考核等级主要以其所分管工作和领导团队业绩为准,其他人员考核等级主要参考相关负责人意见。团队考核还应遵循如下原则:
1、如团队考核优秀,负责人考核等级即为优秀,其他人员优秀比例不限;
2、如团队考核合格,负责人考核等级即为合格,其他人员优秀比例不超30%;
3、如团队考核为不合格,负责人考核等级即为不合格,其他人员考核等级不能为优秀。
(三)考核结果及应用
l、期满考核优秀者,自然续聘,且下一聘期年薪上浮20%;连续两届考核优秀者,个人可申请免考核,团队可申请延期考核;作为职称晋 升的重要依据;
2、期满考核合格者,自然续聘;
3、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自动解聘。
第七条 职务评价与聘任
(一)技术职务的评价和聘任
对聘用人员在原单位的技术职务,聘任后协同创新中心在档案中给予保留和认可;有继续晋升职务需求者,可依申请由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依据协同创新中心的科技评价标准,独立开展技术职务的评价工作。在协同创新内部,技术职务评价与岗位聘任不直接挂钩。
(二)实行“代表作’’制度
为贯彻质量为本的理念,在协同创新中心内实行科研评价的“代表作’’制度,在职务晋升时,研究人员只需提交在聘期内完成的最具影响力的1-3项成果(形式不限),学术委员会根据科研评价标准,综合评判成果的质量和贡献,做出胜任与不胜任的评判意见,内部公示通过后作为人员考核、续聘、晋升的基本依据。
第三章科技成果的评价
第八条 分类及评价原则
科技成果分为基础研究成果和应用研究成果。成果类别归属以完成者自行申报为准。
(一)基础研究成果以学术水平为导向,主要对成果的原创性、前沿性进行评价,重在反映成果的科学价值和贡献。
(二)应用研究成果以工程应用实效为导向,市场和用户评价为主要评价标准,注重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以及对行业发展的实质贡献。对项目的潜力及影响进行若干年后的跟踪绩效评价。
第九条基础研究成果评价标准
(一)成果发布平台:是否为国际顶级刊物、顶级学术会议等;
(二)成果被引用情况:正面他引总频率,摘引篇幅、引用文章或者作者的影响力等;
(三)同行前沿学者或顶级刊物的正面评价;
(四)成果的团队协同度、国际交流度、公共设备共享度及对人才培养的贡献度等;
(五)重大科学价值的其他证据。
第十条 应用研究成果评价标准
(一)技术创新、指标先进程度、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度等;
(二)用户和产业专家的第三方评价;
(三)成为行业的技术规范或标准;
(四)专利的使用情况及技术前景;
(五)成果转化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及潜力;
(六)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其他证据。
第十一条 评价方式及专家的组成
对围绕协同创新中心主攻方向的重大科技成果的评价,由研究所(团队)提出申请,由学术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方式一般分为三种:
(一)检测评价
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会议评价
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一般需聘请同行专家7至1 5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到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须有境外同行专家参与评价。在应用研究成果评价中,来自企业和用户的专家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
(三)通讯评价
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通讯评价形式。通讯评价必须出具评价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聘请同行 专家5至9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境外专家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项目的管理;
(二)机构、岗位、人员评价的依据;
(三)经费拨付的依据;
(四)外部评价的依据;
(五)经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其他评价及附则
第十三条人才培养评价
以构建卓越采矿工程师培养模式为中心,创新本硕博不同层次人才的培养模式,主要评价内容包括:
(一)对国际视野、基础素养和实践能力等进行定期评估;
(二)积极参与国际专业或职业资格认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人才培养质量进行外部评价;
(三)对师资、经费等投入情况进行评估;
(四)根据需要灵活制定培养方案和学业评价方式;
(五)对毕业生专业素养和职业成就长期跟踪,建立人才培养的反馈机制。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评价
根据协同创新中心的国际协同创新管理办法,以国际科技、人才培养协同平台为中心,考评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实效,特别加强对中国访问学者引进工作的评价。
第十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下设考核与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内部考核与评价工作的组织,并制定工作细则对未尽事宜予以补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